苏州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苏州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3532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长塘圩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交通路41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原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以书面形式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2元,保全费1388.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4760.60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