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185号
申请人:***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双桥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交通路4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10月13日,本院立案登记***璞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苏州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璞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璞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苏州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有顺
审判员 郝 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