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宏发节能砖厂、成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1民初98号之二 原告:都江堰市宏发节能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投资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偲童,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宏发节能砖厂诉被告成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都江堰市宏发节能砖厂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宏发节能砖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宏发节能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9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宏发节能砖厂负担。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