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保1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执行人:济南哈麦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哈麦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47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22)鲁0113执前调7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哈麦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