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执2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吉强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277号。
被执行人:中民石化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76543322XX,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铁塔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许会忱,。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吉强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中民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穷尽手段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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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