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河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西河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民初882号
原告:***,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西河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新四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曾令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忠定,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西河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栋平
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
人民陪审员  曾曾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英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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