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

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与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龙湾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7民初2070号
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瑞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南坏路。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龙湾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
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龙湾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核实被告主体资格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龙湾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龙湾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