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

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与无锡诺秀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27民初1502号
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诺秀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秦崧独任审判,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诺秀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诺秀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8535元,减半收取为4267.5元,由原告昆明特瑞特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秦 崧
书记员 管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