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5655号之一
原告:上海顶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晓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江刚,职务不详。
上海顶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上海顶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顶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顶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顶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