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3150号
原告: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16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681273003L。
法定代表人:陈福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法定代表人:孟春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花园小区36号附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RY1W7T。
法定代表人:李宗权,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2号楼B座1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34762。
法定代表人:腾付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计16360元,由原告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再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本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