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4民初1245号
原告: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1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681273003L。
法定代表人:陈福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贵,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家社区共信假日商务中心B幢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KQ2606。
法定代表人:赵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益华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