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利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佳利工贸有限公司与巴马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227民初456号

原告广西佳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明阳大道明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景昌

诉讼代理人韦向宇,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巴马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

法定代表人沙爱国,职务: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6月17日

开庭日期2020年6月30日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货款621452.8元及利息88331.04;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HDPE双壁波纹管、PVC电力电缆护套管,2018年7月25日原告供货结束。截至2018年7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21452.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了70万元,2019年11月27日支付了20万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了50万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货款621452.8元,均已超过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收至起诉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可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621452.8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621452.8元,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后3个月内付清尾款,如工程出现意外不能如期验收,甲方按最后一批供货时间的180天内结清尾款”,双方虽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但现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巴马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广西佳利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145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62145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449元,由被告巴马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在履行本案义务时应一并支付给原告)。

逾期履行后果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49元,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江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