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利工贸有限公司

***与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802民初4688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师,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炜,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巷18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富,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佳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大道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苏景昌。
原告***与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力公司)、第三人广西佳利工贸有限公司(简称佳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师、叶炜,被告天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富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佳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天力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22550.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0日,被告天力公司与贵港市达开水库管理局(简称达开水库局)签订贵港市达开水库饮水安全工程Ⅴ标段(土建部分)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为达开水库局,局长谢春全签字及盖章,承包人为天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顺签字及盖章,监理单位为广西桂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在承包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及第三人,但实际上转包的工程量均由原告负责施工。原告在被告处接到工程后,依时保质保量的开展工程施工。2016年4月26日,原告、被告、第三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量和价款进行结算核对,结算核对后均在工程量签证表及工程量投资进度报表签字盖章确认,但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天力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联系被告进行协商,但依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工程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天力公司辩称,1、天力公司不欠原告任何费用,同时原告也没有为被告天力公司在贵港市达开水库饮水安全工程Ⅴ标段(土建部分)做任何工程;2、原、被告也没有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被告不欠原告相应款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佳利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30日,天力公司与达开水库局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贵港市达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V标段(土建部分)由天力公司施工等内容。此后,佳利公司介绍原告到上述工程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施工。2016年4月26日,经达开水库局、天力公司、监理单位广西桂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并制作二份《工程量计算过程》表交原告收执。第一份《工程量计算过程》表确认原告土方开挖10573.44立方米、土方回填12176.49立方米,开挖+回填合计189464.3元;第二份《工程量计算过程》表确认原告土方开挖2190.16立方米,开挖石方9.4立方米,砼凿除104.25立方米,合计31105.33元;上述二项金额合计220569.63元。二份《工程量计算过程》表均有达开水库局、天力公司、监理单位广西桂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告签名及盖章。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为被告承建的工程进行施工,并提供《工程量计算过程》表佐证,虽然被告否认,但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原告主张,故原告主张证据充分,本院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被告的劳务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按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劳务报酬,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超过尚欠劳务报酬的部分,依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劳务报酬,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20569.63元,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计2319元,由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原告***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38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曾 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农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