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4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仁安路30号。
被执行人:**,男,199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本院在执行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提级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对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14日、3月15日、5月9日、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税务、民政、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得林户籍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截止到2022年6月28日未执行到位标的66025.00元。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发现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晓 冬
审 判 员 松 晓 芳
审 判 员 和  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七林杰布
书 记 员 和 青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