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2民初203号
原告: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文声武,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现暂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声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此里**
审判员 阿 茸 扎
审判员 尼玛拉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次里达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