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03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00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567.60元(本金116072.60元、诉讼费5768元、执行费1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