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水利机械施工队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通市水利机械施工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民初9992号
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州,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昭通市水利机械施工队,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声亮,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昭通市。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洪涛
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
人民陪审员  宋 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炯
书 记 员  姚梦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