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民初9992号
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州,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昭通市水利机械施工队,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声亮,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昭通市。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洪涛
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
人民陪审员 宋 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炯
书 记 员 姚梦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