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水利机械施工队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通市水利机械施工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民初5213号
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村(南三环与郑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建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娜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省昭通市水利机械施工队,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郊省耕塘。
法定代表人:赵声亮。
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昭通市水利机械施工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