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6516号
原告:***,男,2003年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被告:西安瑞斯通轨道交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325964X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西安瑞斯通轨道交通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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