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斯通轨道交通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瑞斯通轨道交通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6516号 原告:***,男,2003年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被告:西安瑞斯通轨道交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325964X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西安瑞斯通轨道交通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