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民初8920号
原告:陕***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麻家塔乡老龙池小区4-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E0JXX。
法定代表人:张会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兴,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彩婷,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创利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康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创利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陕***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金创利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本院对被告福建金创利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案件受理费1710元、案件申请费1300元,由原告陕***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利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