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

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31号
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安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熊小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系熊小珊之妻),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熊小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小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熊小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31号
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安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熊小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系熊小珊之妻),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熊小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小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熊小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