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

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28号
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安琪。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3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300,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28号
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安琪。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3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300,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