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民初1282号
原告: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卫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香,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勇,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原告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