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民初1281号
原告: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卫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勇、谢芳香,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商一致,被告***已付清欠款,故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江西金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峻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