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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李某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981民初3081号 原告: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喷涂车间面漆员工。2024年8月27日,被告因小孩上学需交学费向公司预支5000元工资,后在2024年10月11日提出离职,因财务漏扣预支工资5000元,某甲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全部结算完并已全部发放其本人。某乙公司多次与其沟通,要求其退还不当款项5000元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扣了我4600多元工资,后来又扣了450多元,我认为他们在我工资里已经扣了这笔钱。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4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系原告喷涂车间面漆员工。2024年8月27日因生活所需向原告预支工资5000元,后于2024年10月11日离职。被告按照原告的指派及要求进行劳动,原告对被告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立案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因预支工资引发的纠纷,且涉及扣发工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未经仲裁前置直接向法院起诉,于法不符,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