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1民初911号
原告:***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吕晓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翟华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系该公司营销服务中心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伟
审 判 员 丁晓丽
人民陪审员 谢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