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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自然资源局与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1021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10160645781。

法定代表人孙占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荣兴,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峰,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洛南县***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兆斌,男,生于1973年8月12日,住洛南县。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对洛南县***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洛自然资监发(2019)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9年4月4日,洛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洛自然资监发(2019)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6月起,洛南县***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洛南县景村镇八一村土地建红仁核桃示范园配套设施科研基地与库房,至调查时,已建成砖混结构房屋11间,彩钢房4间半,厕所一个,占用耕地920.93平方米(1.38亩),其中,建筑占地458.59平方米(0.69亩),经用景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核查,洛南县***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新建红仁核桃示范园配套设施科研基地与库房用地属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限洛南县***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未经批准占用的920.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红仁核桃示范园配套设施科研基地与库房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新建红仁核桃示范园配套设施科研基地与库房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原状。2、对洛南县***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耕地920.93平方米新建红仁核桃示范园配套设施科研基地与库房的行为,处罚款每平米20元,共计处罚款18418.6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洛南县***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洛自然资监发(2019)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对洛南县***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洛自然资监发(2019)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上报洛南县人民政府,由洛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梦琳

审 判 员  刘延洛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柳 佳

书 记 员  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