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1民初3369号
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自力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242084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627835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4号楼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DEN4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杞县百城提质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产业集聚区经二路中段圣火热力公司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2D5KFO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百城提质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