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7102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XX路XX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7T。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碧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执行款172582元,并依法负担申请执行费24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执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廖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