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执5231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长苑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何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碧云,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华大道******2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439628。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
被执行人:张春林,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关于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春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3民初536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36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并承担执行费5423元。被执行人张春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2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张春林名下有位于四川省营山县房屋,上述房屋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执291号案处置中,本院以(2021)粤0783执5231号案参与分配。
三、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27日,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张春林名下位于四川省营山县房屋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3执52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嘉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春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彩虹
审 判 员 梁玉庆
审 判 员 吴锦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弼峰
书 记 员 李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