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17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长苑路1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74545157T。
法定代表人:何华强,该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碧云,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市辰馨安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泰和路138号4栋1单元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22DY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辰馨安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281880元及利息(以货款301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报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其逾期拒不履行及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2022年3月15日、3月17日、4月1日及4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合计3836.15元;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人民法院实地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未获取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本次案件合计执行到位款3836.15元,该款扣除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财产已处置完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3执17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彩虹
审 判 员 吴锦鹏
审 判 员 梁玉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绍坚
书 记 员 张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