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2817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长苑路12号之一。
法定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市耀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园林路174号金景大厦6楼6A-9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耀佳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珠海市耀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1180元、逾期付款利息2487.97元及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8118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总额以16236元为限)给开平市中盛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因珠海市耀佳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平市中盛脚手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
二、2022年5月5日、2022年8月5日、2022年9月6日、2022年9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525.17元,本院已扣划2525.17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2475.1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2年5月13日通过委托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3执2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市耀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盛脚手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