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3初字1747号
原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九龙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67元,本院减半收取191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谢劲梅
审判员起瑞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