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3127民初108号之三
原告:***刀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南工业园区夏普吐鲁克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中环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商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刀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环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刀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刀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97.24元,减半收取2084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刀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玫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亮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