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桐 乡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483民初1630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57651F。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冬平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毛水浜村***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3699528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冬平苗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