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4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2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应当确认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是工程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分包合同标题是劳务分包,其实质内容是工程分包。工程分包没有资质是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分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工程分包,则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非法用工其劳动合同也无效。工作受伤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分包合同有效,本案不是工伤。按《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应当是安全事故,是人身伤害赔偿,按分包合同是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是由两个单位(公司)来赔偿,按分包合同是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是由两个单位(公司)来赔偿,而工伤只能是一个单位。原审法院不能按工伤处理,因被上诉人广州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主动上报工伤申请工伤认定,而且按《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应当是安全事故,按人身伤害赔偿。按照上诉人在原审提供的本院案例(2020)粤0111民初17199号民事判决说明,即使是工伤,特殊情况(本案是连带责任)也是可以按人身伤害赔偿处理。而且,此类案例有很多在法院可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1、十级伤残赔偿金96236元;2、医疗费用24404.78元;3、误工费(2020.1.4-2020.6.1)150天计52438.5元;4、护理费1人天数60天计7200元(2020.1.4-2021.3.3);5、住院伙食补助费9天2人计1800元;6、营养期90天费用3000元;7、后续取固定物(钢板)医疗费8000元;8、后续取固定物(钢板)误工费30天计10487.7元;9、后续取固定物(钢板)护理费20天1人计2400元;10、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3天2人计600元;11、被抚养人生活费1人68848元;12、住宿费(450元/天人)9天计4050元;13、交通费1000元;14、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15、鉴定费2080元。 本院认为,***与广州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审法院已向***释明,***坚持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于法不符,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工伤待遇可另询法律途径救济。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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