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259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 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 被告: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变更并明确诉讼请求:确认***与***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后原告***于2023年6月6日以其已通过其他渠道解决本案诉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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