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37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怡景路29号金域明珠居1幢1卡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FU2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二横路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7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展翔路22号三楼306-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0968061201。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37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390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保实施过程中发现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73906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足额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37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39063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