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4995号
原告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2021年4月16日,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将天津精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欲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因为:天津精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涉案电梯的维保单位,对电梯情况比较了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天津精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既不是产品生产者,亦不是产品销售者,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追加天津精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
审判员 王 好
书记员 白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