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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4995号之二
原告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好
书记员 白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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