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10542号之一
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恒银金融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江斐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体育学院,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吉承恕,该学校校长。
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毕杨路杨成庄乡人民政府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勉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体育学院、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体育学院、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4元,减半收取计6052元,由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