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251号
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恒银金融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22室。
法定代表人:***。
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