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8033号
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恒银金融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由天津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