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普凡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5民初169号
原告: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普凡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和。
原告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建筑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普凡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凡生生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大禹建筑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禹建筑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治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乌日娜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