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庞某某、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3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6)内02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产三套,现查封期限届满,需对上述房产进行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三、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四、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