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普凡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普凡生生物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05民初286号

原告: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土建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釜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普凡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哈布尔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闫和,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普凡生生物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和,执行董事。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包头市大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普凡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凡生生物公司)、内蒙古普凡生生物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凡生种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二被告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并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