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隆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沧州梓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隆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1550号

原告:沧州梓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9AD363N。

法定代表人:王亮,经理。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天津市天隆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75139P。

法定代表人:李建福,董事。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住天津市宁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梓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天隆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262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