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4571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天隆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恒华公寓2-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75139P
法定代表人:李建福。
原告***诉被告天津市天隆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