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格林嵩正电缆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执保3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皖1502财保14号判决,向被执行人武汉格林嵩正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格林嵩正电缆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格林嵩正电缆有限公司在武汉分行汉阳支行的账户12×××01_60000存款9009922.3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祝元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