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格林嵩正电缆有限公司

2840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格林嵩正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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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2840号之一
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6790XJ,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郁倩,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N9J29,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乌金工业园电线电缆制造裸线车间(一)1层1室。
法定代表人:刘助荣。
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2元,减半收取3456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76元,由原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万波
二O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登袁